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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凱蒂 34歲民.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凱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凱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受刑人黃凱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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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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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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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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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4月13日12時許 │98年6月2日17時許 │98年5月30日或31日 │
│ │ │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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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20、2869號│偵字第2120、2869號│偵字第2120、2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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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緝字第174 │99年度訴緝字第174 │99年度訴緝字第174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6月4日 │99年6月4日 │99年6月4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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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緝字第174 │99年度訴緝字第174 │99年度訴緝字第174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11月8日 │99年11月8日 │99年11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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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
│ │字第13342號 │字第13342號 │字第133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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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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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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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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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4日19時許 │99年5月5日14時許 │99年5月4日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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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69號 │偵字第1925號 │偵字第19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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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523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10月29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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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523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
│判 決├────┼─────────┼─────────┼─────────┤
│ │判 決│99年11月22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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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 │字第13710號 │執字第692號 │執字第6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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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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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 │ │
│ │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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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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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月12日至99年2│ │ │
│ │月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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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226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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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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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362│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12月15日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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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362│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月1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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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 │
│ │執字第137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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