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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家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家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葉家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關於犯罪日期之記載「99年9月14日凌晨二時許及該時起數小時內」,均應更正為「「99年4月14日凌晨二時許及該時起數小時內」),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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