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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 金 龍
林 其 清
林張滿霞
林 戴 滿
林 潺 養
林 潺 培
羅 有 福
李 日
林 富 結
林 泉
羅 阿 龍
林陳玉琴
羅 仁 傑
羅 嘉 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壹仟元、叁仟元、叁仟元、伍仟元、肆仟元、叁仟元、叁仟元、貳仟元、叁仟元、伍仟元、叁仟元、柒仟元、肆仟元,共計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林金龍、林其清、林張滿霞、林戴滿、林潺養、林潺培、羅有福、李日、林富結、林泉、羅阿龍、林陳玉琴、羅仁傑、羅嘉忠等14人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46、126 、166 號為緩起訴處分,其中扣案由被告林金龍交出之新臺幣(下同)4,000 元、林其清交出之1,000 元、林張滿霞交出之3,000 元、林戴滿交出之3,000 元、林潺養交出之5,000 元、林潺培交出之4,000 元、羅有福交出之3,000 元、李日交出之3,000 元、林富結交出之2,000 元、林泉交出之3,000 元、羅阿龍交出之5,000 元、林陳玉琴交出之3,000 元、羅仁傑交出之7,000 元及羅嘉忠交出之4,000 元,分別係被告林金龍等14人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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