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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霖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一八四四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霖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顏霖昇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三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顏霖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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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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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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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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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04.07 │99.08.16 │99.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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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13295號 │度速偵字第3111號 │度偵字第230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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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9年度沙交簡字第464號 │99年度沙交簡字第578號 │99年度交易字第89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07.30 │99.09.13 │99.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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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沙交簡字第464號 │99年度沙交簡字第578號 │99年度交易字第89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99.08.23 │99.10.01 │100.01.17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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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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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度執乙字第10305號(100執更│度執乙字第11673號(100執更│年度執乙字第1844號 │
│ │乙16執行) │乙16執行) │ │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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