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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豪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伍拾捌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峻豪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70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 月19日確定,100 年1 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58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7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58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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