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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玫球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34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貳拾參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玫球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8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21日確定,100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故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23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玫球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8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99年1月21日確定,100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據本院核閱全部案卷屬實,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2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應義務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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