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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7 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貳貳柒柒公克、零點貳捌捌柒公克及零點叁壹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被告葉家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3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2277、0.2887及0.317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7 月6 日草療鑑字第0990600215號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認該透明結晶3 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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