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滄吉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林宣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4575 號、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宣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宣妘因被告盧滄吉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盧滄吉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保證金1 萬5 千元,由具保人林宣妘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可按。
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
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1 萬5 千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