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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張嘉瑋因犯竊盜、施用第2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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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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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施用第2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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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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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3月15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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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875號 │毒偵字第1784號 │偵字第98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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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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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259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1900│
│ │ │號 │2165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4月30日 │99年7月23日 │99年7月27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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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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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259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1900│
│ │ │號 │2165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8月9日 │99年9月6日 │99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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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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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
│ │執字第9555號 │執字第10751號 │執字第10225號 │
│ │(執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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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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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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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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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4月22日 │99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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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872號 │偵字第183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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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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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900│99年度易字第2952│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7月27日 │99年12月7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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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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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900│99年度易字第2952│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99年8月25日 │100年1月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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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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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 │ │
│ │執字第10225號( │度執字第1865號 │ │
│ │編號3-4定應執行6│「準股」執行期滿│ │
│ │月)(執行中) │日101年11月3日 │ │
│ │編號1-4定刑1年2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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