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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權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權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黃進權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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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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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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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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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9年9月底至 │99年11月初至 │ │
│ │99.10.7 │99.1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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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9年速偵│台中地檢99年速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3858號 │字44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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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99年中簡字3080號│99年中簡3496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99.11.19 │99.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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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
│確├────┼────────┼────────┼─────────┤
│定│案號 │99年中簡3080號 │99年中簡3496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9.12.13 │ 100.01.24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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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0執字 │臺中地檢100執字 │ │
│ │264號 │1734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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