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716,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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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詩寧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詩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王詩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瑞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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