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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楊宗仁(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七四號、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一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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