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751,201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宜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6號、100年度執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宜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卓宜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