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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志彥 32歲民.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52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志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周志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受刑人周志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01.05 │99.02.27 │99.01.0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59號 │偵字第859號 │偵字第859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1037 │99 年度訴字第1037 │99 年度訴字第1037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07.30 │99.07.30 │99.07.30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1037 │99 年度訴字第1037 │99 年度訴字第1037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9.08.23 │99.08.23 │99.08.23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
│ │字第 10268 號(編 │字第 10268 號(編 │字第 10268 號(編 │
│ │號 1-4 定執行刑 1 │號 1-4 定執行刑 1 │號 1-4 定執行刑 1 │
│ │年 6月) │年 6月) │年 6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03.01 │99.06.23 │99.03.2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59號 │偵字第3329號 │偵字第18621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1037 │99 年度訴字第 3013│99 年度易字第 317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07.30 │99.11.30 │99.12.08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1037 │99 年度訴字第 3013│99 年度易字第 3177│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9.08.23 │99.12.20 │100.01.03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
│ │字第 10268 號(編 │執字第 858 號 │執字第 976 號(編 │
│ │號 1-4 定執行刑 1 │ │號6-9定執行刑 1 年│
│ │年 6月)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03.21 │99.06.21 │99.06.2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8621號 │偵字第18621號 │偵字第18621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 年度易字第 3177│99 年度易字第 3177│99 年度易字第 317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12.08 │99.12.08 │99.12.08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 年度易字第 3177│99 年度易字第 3177│99 年度易字第 3177│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0.01.03 │100.01.03 │100.01.03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
│ │執字第 976 號(編 │執字第 976 號(編 │執字第 976 號(編 │
│ │號6-9定執行刑 1 年│號6-9定執行刑 1 年│號6-9定執行刑 1 年│
│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恐嚇取財 │竊盜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9.04.02 │99.04.03 │99.04.0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755號 │偵字第14755 │偵字第14755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12.13 │99.12.13 │99.12.13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0.01.10 │100.01.10 │100.01.10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
│ │執字第 1529 號(編│執字第 1529 號(編│執字第 1529 號(編│
│ │號 10-15 定執行刑 │號 10-15 定執行刑 │號 10-15 定執行刑 │
│ │3年8月) │3年8月) │3 年 8 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99.04.08 │99.06.22 │99.06.2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臺中地檢署 99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755號 │偵字第14755 │偵字第14755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12.13 │99.12.13 │99.12.13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99 年度訴字第2582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0.01.10 │100.01.10 │100.01.10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臺中地檢 100 年度 │
│ │執字第 1529 號(編│執字第 1529 號(編│執字第 1529 號(編│
│ │號 10-15 定執行刑 │號 10-15 定執行刑 │號 10-15 定執行刑 │
│ │3年8月) │3年8月) │3 年 8 月) │
│ │ │ │鈞股,定刑前執行至│
│ │ │ │112.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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