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良因犯竊盜、廢棄物清理法、偽造文書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文良因犯竊盜、廢棄物清理法、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洪文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廢棄物清理法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20日 │97年12月中旬至同│ 97年12月3日 │
│ │ │年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4806號 │字第3356號 │字第21811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020│98年度訴字第1152│99年度訴字第63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年6月29日 │ 99年7月15日 │ 99年12月15日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020│98年度訴字第1152│99年度訴字第631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7月27日 │ 99年8月10日 │ 100年1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助字第1776號 │助字第1827號 │執字第1867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