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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孟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孟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54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周孟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縣警察局 (現已合併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62號B棟5樓之8居住處所搜索查獲,並扣得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5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1854公克),有該院99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099070023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
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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