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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榮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1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榮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榮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民國94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
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其另犯之多次竊盜罪所處之徒刑,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後,於97年9 月13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8月7日8 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學士路口之加油站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並加水稀釋後注射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99年8月9日凌晨0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學士路口,江榮章遭警方盤查後,接受尿液採驗,其尿液經檢驗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卷附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之尿液檢驗報告、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鑑定同意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被告江榮章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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