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訴,83,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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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文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444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

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廖健雄
通 譯 彭勝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白文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白文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7年7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 年11月15日15時許,在臺中市○○路某加油站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另於99年11月14日某時,在臺中市太平區之某友人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9年11月15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672號6樓25室,為警查獲,且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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