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文
指定辯護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曾振南
指定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131、9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文、曾振南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王信文、曾振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業經其等坦承在卷,故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9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