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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元錡即昆照當舖.
林文龍即昆照當舖.
被 告 羅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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