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A女(代號34959903、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葉錫能
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字第3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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