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國龍
被 告 洪肇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附民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元。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