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510,2011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10號
原 告 張惠美
被 告 張秀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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