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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林秋宏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國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林世豪
上列被告林世豪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0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秋宏、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林國寶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世豪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世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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