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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趙家慧
被 告 黃慧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7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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