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易,3651,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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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樹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樹曾犯竊盜罪及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及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7、8月間認識罹有輕度智能障礙及中度肢體障礙之被害人廖婉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對被害人佯稱:伊員工需要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伊將負責繳納每月電信費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隨同被告前往電信公司門市,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將所申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被告;

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被害人同意,利用為被害人保管郵局金融卡之機會,未經被害人同意,於101年12月25日擅自持該金融卡提領被害人郵局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4,700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進樹業於103年5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03年7月17日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中市○○○○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第78頁至第80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申請日期 電信公司 門 號
一 101年7月4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
二 101年7月4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
三 101年7月4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
四 101年7月11日 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五 101年7月11日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號六 101年7月11日 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七 101年7月17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八 101年7月17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九 101年7月17日 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十 101年7月18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十一 101年7月18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十二 101年7月19日 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十三 101年7月20日 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十四 101年7月20日 台灣大哥大公司 0000-000000號十五 101年7月20日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號十六 101年7月20日 中華電信 0000-000000號十七 101年7月20日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號十八 101年7月27日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號十九 101年8月6日 亞太電信公司 0000-000000號二十 101年8月6日 亞太電信公司 0000-000000號二十一 101年8月6日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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