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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0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英芳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黃慶鐘
指定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林明坤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6 主文欄所示「黃慶鐘…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慶鐘…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6 主文欄所示「黃慶鐘…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之前提下,應更正為「黃慶鐘…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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