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木桂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里祐
輔 佐 人 林佰淙
被 告 鍾孝御
張欽凱
李金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壹、犯罪事實」欄第八、九行「... 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應更正為「...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第七頁第四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應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附表二編號7 「偽造之印文」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應更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壹、犯罪事實」欄第8 、9 行「... 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為「...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之誤繕,第7 頁第4 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為「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 」之誤繕,附表二編號7 「偽造之印文」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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