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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紀桂森
被 告 楊傑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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