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陳素梅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林伯強
輔 佐 人 蔡秀芬
被 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被告林伯強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於本院審理中,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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