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交附民,461,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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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林曾貴妙
葉玉枝
林靜芳
林雯華
林雯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銘
被 告 黃景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175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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