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附民,519,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李捷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曹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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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山
上 一 人 李霙仟
訴訟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7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沛軒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7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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