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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林育秀
被 告 廖國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6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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