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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6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錫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5 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貨車」。
二、核被告陳錫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業經吊扣,此有警詢筆錄1 份(見警卷第2 頁)在卷可佐,竟無照駕駛自用小貨車,其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上,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棠股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69號
被 告 陳錫茂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茂自民國102 年8 月3 日下午6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太原路某客戶住處內飲用啤酒4 、5瓶,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已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猶於同日晚間12時許,駕駛牌照號碼W9-6705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翌日(即4 日)凌晨0 時4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 號高速公路北向211 公里處,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陳錫茂施以呼氣酒精濃度試驗,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8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錫茂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賴早敏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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