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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長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4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長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黃長富」之姓名應更正為被告「黄長富」(參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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