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鴻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如易科罰金」應更正為「如易服勞役」;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所載「第41條第1項前段」應刪除,應補充「第42條第3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所載之主文欄所載「如易科罰金」有誤,應更正為「如易服勞役」;
另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所載「第41條第1項前段」贅引,應予刪除,並應補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