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簡,1372,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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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國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6260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7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國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壹臺、顯示器壹臺、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記事本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應補充增加被告之前科為「傅國峰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13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9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第一段第8行關於「以美國職業棒球、籃球、足球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應將「籃球、足球」4字刪除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98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13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9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03年度偵字第16260號
被 告 傅國峰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國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意聯絡,自民國103年1月起,由「陳董」提供「新樂園管理網」(網址:ag.sd777.net)、帳號:gb272、密碼:aa8989之帳號、密碼及信用額度予傅國峰;
再由傅國峰負責招攬賭客在上開網站內投注,而與賭客賭博財物。
其賭博方式為,由傅國峰提供前揭帳號、密碼予具有賭博犯意之賭客,供連結至上開網站,以美國職業棒球、籃球、足球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押注比賽輸贏結果、讓分等,賭客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獲取彩金;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歸「陳董」所有,傅國峰則自賭客投注總額中賺取3成之佣金。
嗣為警於103年6月4日上午11時5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傅國峰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顯示器1臺、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記事本1本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國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電腦登入資料畫面、上開賭博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暨扣案之上述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
被告經營網路賭博及簽賭之行為,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並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被告等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僅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與「陳董」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再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宋恭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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