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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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