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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黃永勝
被 告 邵志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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