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簡,447,2014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9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員警職報告1紙及被告陳忠國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忠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沙交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2年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審酌被告曾因2次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並經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理應知悉酒駕行為涉有刑責,然其仍不知警惕,猶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達1.05MG/L時,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行車不穩為警查獲,再次犯下本案酒駕劣行,除無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開車之法令外,亦罔顧用路者之人身安全,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所幸未肇事造成傷亡,以及斟酌被告職業為送貨員之生活狀態,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甘股
103年度偵字第11940號
被 告 陳忠國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沙交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悛悔,復自103年4月18日16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巷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6 瓶後,竟仍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D5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迄同年月19日0 時30分許,行經大肚區沙田路2 段及華山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年月19日0 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忠國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測繪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郭景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