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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吳偉豪
被 告 蕭宏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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