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賴阿秀
被 告 呂培楣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李坤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1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張瑋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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