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張凱婷
被 告 王育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