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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劉圳田
被 告 趙育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7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楊欣怡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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