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243,2014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吳月嬌
何佳芸
何炫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