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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長發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7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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