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易,1536,2014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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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升於103年4月16日凌晨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持自備之木棍1支,敲打告訴人張嘉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自用小客車前、後擋風玻璃破損及右前、後側門板金凹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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