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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季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9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季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季堯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店家,徒手竊取由如附表所示之人管領之如附表所示愛心零錢箱及箱內信金,得手後花用殆盡。
嗣經許雅琪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遊戲聯軍網咖」內查獲張季堯,並扣得愛心零錢箱3個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75元,張季堯並於有偵查權限之警員尚不知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前,主動向警方自首上開竊盜犯行並願接受裁判,乃偵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張季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曾政富、劉金龍、張佳慧、許雅琪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職務報告1紙、自願搜索同意書2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查獲贓物及被告指認照片10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警員知悉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前,即自動向警方坦承上揭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有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考(見偵查卷第11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非無謀生能力,卻未能靠己力賺取所需,反以竊盜手段滿足一己之私,欠缺正確法治觀念。
另考量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竊取財物數額均微且已部分發還被害人之犯罪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最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竊得之物(新臺幣:元)│宣告刑 │
├──┼───┼─────┼────┼───────────┼───────────┤
│1 │曾政富│103年5月28│臺中市潭│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約│張季堯竊盜,處拘役貳拾│
│ │ │日23時許 │子區勝利│900元)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路354號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新臺灣│ │ │
│ │ │ │牛肉麵店│ │ │
│ │ │ │」 │ │ │
├──┼───┼─────┼────┼───────────┼───────────┤
│2 │劉金龍│103年6月4 │臺中市潭│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約│張季堯竊盜,處拘役叁拾│
│ │ │日10時27分│子區勝利│500元)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許 │路250號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早餐店 │ │ │
├──┼───┼─────┼────┼───────────┼───────────┤
│3 │張佳慧│103年6月9 │臺中市潭│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約│張季堯竊盜,處拘役叁拾│
│ │ │日14時41分│子區雅潭│500元)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許 │路1段125│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飲料店│ │ │
├──┼───┼─────┼────┼───────────┼───────────┤
│4 │許雅琪│103年6月11│臺中市潭│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約│張季堯竊盜,處拘役叁拾│
│ │ │日15時48分│子區圓通│628元)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許 │南路232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T4清│ │ │
│ │ │ │茶達人飲│ │ │
│ │ │ │料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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