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簡,497,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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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 年度簡字第4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宏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建宏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因另案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借執行,而於103 年7 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拘役60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本案即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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