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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凱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少刑執字第6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37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以103年度聲字第9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6月4 日以103年度抗字第220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凱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界限內,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2年台非字第31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又按司法裁量,屬法律效果之選擇,其影響受裁量者之權益甚大,於司法裁量時自應以合於刑事法規範目的之裁量準則為據,而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倘司法機關已就受刑人應執行之徒刑為適法之裁量,受刑人及檢察官並未提出抗告而確定,檢察官再聲請重為裁量時,前所為之裁定固因而失去確定之效力,然司法機關就受刑人各行為應定之執行刑既已為確定之裁量,就受刑人而言,其所為之各個犯罪行為原無不同,參酌受刑人就裁判不服時,原則上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舉輕以明重,受刑人被動地接受重新裁量,當不宜因而產生不利於受刑人之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
查本件受刑人劉凱維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月8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四、查本件受刑人劉凱維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2罪(詳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 至42所示),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2罪,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後該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下同)關於附表一編號1 至14及附表二編號8 至17各罪之罪刑,就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2、12、13所示4罪另諭知罪刑,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至11、14及附表二編號8 至17所示20罪(下稱系爭20罪部分)另諭知不受理判決。
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11罪暨附表二編號 1至7 所示7罪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附表一編號 1、2、12、13所示4罪(以上共22罪,即本裁定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
至系爭20罪部分(即本裁定附表編號23至42所示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提起公訴,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此有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判決、102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判決、102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本院少年法庭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五、又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犯罪之少年主張「教罰並重」、「寬嚴互濟」、「恩威並重」,並採保護優先主義,科刑除應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法有關規定外,因少年為應保護之人,即使不得已而科處刑事處分,亦應考量上開立法精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20號裁定意旨參照)。
觀諸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係以系爭20罪部分,因每次行為確實犯罪日期為何,模糊不確定,復跨越受刑人未滿18歲前及滿18歲後之不特定期間,依「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系爭20罪部分犯罪時間,自均應為有利於受刑人認定,即認係受刑人年滿十八歲前之少年時期所犯,且系爭20罪部分犯罪均未經少年法院(庭)行使先議權,檢察官起訴程序明顯違背規定部分,未諭知不受理,逕為實體之科刑判決,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乃將原確定判決關於系爭20罪部分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提起公訴,經本院少年法庭以 102年度少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原確定判決就上揭42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固經撤銷其中24罪而失所附麗,然查:
(一)本件附表編號19至22號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4 罪,原經原確定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共4罪),嗣經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並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共4罪)確定,是就上開4罪,經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判決較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度各5 年。
又本件附表編號23至42號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之20罪,原經原確定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共1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共1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上訴後,由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後,嗣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共1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共1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是本件附表編號編號23至42所示之罪,依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本院少年法庭判決均較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度各7年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少年法庭判決均較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度各1 年10月之結論以觀,更定應執行刑自應較前開合併定應執行刑度有期徒刑18年為輕,始符合非常上訴就違法判決之救濟制度設計之目的。
(二)揆諸前揭說明意旨,倘該案未經非常上訴予以救濟,依適用法律之目的及法秩序理念,受刑人所定執行刑至多為有期徒刑18年,其中4 罪(即本件附表編號19至22號)經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4 罪之判決均較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度各5 年,而其中20罪(即本件附表編號23至42號)經非常上訴後,經本院少年法庭就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輕於原確定判決刑度各有期徒刑7年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度各有期徒刑1 年10月後,受刑人應執行之總刑度自應少於有期徒刑18年,該非常上訴就被告而言始有實益,並符合少年事件關於少年為應保護之人之立法精神及定應執行刑無使被告更受不利益之意之立法本旨,及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
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42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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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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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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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5月16日 │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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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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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5月25日 │96年7月4日 │96年7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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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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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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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7月11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號 │署97年度少偵字第8號 │署97年度少偵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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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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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6月3日 │96年6月12日 │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
│ │ │ │2日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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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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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
│ │2日某日 │2日某日 │2日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8月│
│ │2日某日 │2日某日 │2日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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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678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10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6 │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6 │96年5月7日 │
│ │月底某日 │月底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號 │署97年度少偵字第8號 │署97年度少偵字第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2年度臺非字第81號 │102年度臺非字第81號 │102年度臺非字第8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
│ │第1664號 │第1664號 │第1664號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8日 │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
│ │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少偵字第8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10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2年度臺非字第81號 │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22號數罪已定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檢察署98年度少刑執字│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6號 │第6號 │
│ │第1664號 │ │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
│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4號 │102年度少訴字第34號 │102年度少訴字第3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編 號│ 28 │ 29 │ 3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96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
│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編 號│ 31 │ 32 │ 3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6日 │96年5月9日 │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
│ │ │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編 號│ 34 │ 35 │ 3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
│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編 號│ 37 │ 38 │ 3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
│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編 號│ 40 │ 41 │ 4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96年3月初起至同年5月│
│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9日止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署102年度偵字第20699│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102 年度少訴字第34號│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編號23至42號數罪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察署103年度少刑執字 │
│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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